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12号 2002年7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残联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特殊教育体系
1、切实把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我省“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全省“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坚持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力争到“十五”末期,全省各县(市)都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中心,并积极创造条件,每个设区市都建设一批省、市级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十五”期间,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占全省人口40%左右的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占全省人口60%左右的其他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2、进一步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层次。“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各市要集中举办残疾少年中等学校,原有市属特教学校要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发展残疾少年中等教育;条件较好的县(市)特教学校要发展初中部,并招收附近县(市)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初级中等教育,使大多数残疾少年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通过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