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过程中,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和土地预审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认定可以建设而批准立项、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区乡村、小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未经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的区域内进行乡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重点管理,杜绝人为工程活动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并限期进行治理。要严格监督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在城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和在其他地区进行的有可能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废碴堆放点和采空区的安全,新建矿山要做好矿山环境评估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重视抓源头抓预防,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拓宽资金渠道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制定、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及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规划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类矿业开发、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政策,对因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而搬迁的人口购建房屋、户口登记、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