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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十五”
 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2]32号 2002年7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二年七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十五”期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开设消防栏目,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教育部门在现有中小学消防教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各中小学保证每学期一课时的消防教学,同时在有关学科中适当渗透消防教育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列入全省“四五”普法计划,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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