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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八、建立和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是农民群众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从农村实际出发,建立和实行贫困医疗救助、互助、医疗保险和预防保健保偿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宣传、引导农民提高自我健康保障意识,动员农民广泛参与。
  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群众自愿,乡(镇)、村牵头,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动员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要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个人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扶持,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乡(镇)办乡(镇)管、合医合药、以住院合作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也可以试行农民医疗保险。
  九、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省级财政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卫生建设。各级政府“以工代赈”资金等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主要传染病和地方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采取定点挂钩、目标管理、签定合同、周期评估的办法,落实对口扶贫措施,重点解决受援单位的人员培训、技术与管理指导、设备支援和巡回医疗等实际问题。省直和长沙、株洲、衡阳、岳阳、湘潭、常德等6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对口支援湘西自治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在政府组织的卫生对口扶贫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的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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