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切块到卫生行政部门按预算安排使用。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子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与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等。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院的院长。防保专干、医学本科以上人员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的经费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项目论证结果统筹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其它民办公助卫生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税字[2000]2号)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收入,免征地方政府性基金。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市、县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以通过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