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改善农村卫生队伍的结构。到2010年,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类人员要以大学本科生为主体,中心卫生院以本科和专科生为主体,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中专以上水平。要采取多种途径,定期和分批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院所站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培训和乡镇卫生技术骨干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医学院校和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承担县、乡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医生不得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在3-5年内仍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调离卫生技术岗位。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坚决清退。继续开展在职乡村医生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对自愿在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赴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不执行试用期工资,其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要制定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半年至1年的制度。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落实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六、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严重传染病与地方病的防治、卫生人才培养、贫困地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等。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要采取多种途径广泛筹措资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与各界人士和个人投资、捐资,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0所县级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200所中心卫生院、200所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