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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
 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 2002年3月6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健康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巩固和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初级卫生保健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2001-2010年),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农村小康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贯彻《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完善周期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努力改善基本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服务,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到2010年,全省各县(市、区)要全面达到国家提出的第二个十年规划的目标要求。
  二、推进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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