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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九条修改为:“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或者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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