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的决定
删去第十四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各条中的“房屋所有人”改为“房屋权利人”。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共有权和他项权。”
三、第七条第一款后增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由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四、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公证书”改为“房屋权属证书”。
五、第九条增加“房屋面积”的内容,并将其中的“3个月”改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