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申请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暂住人逾期需要继续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新证。”
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经济活动的,缴纳管理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三、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合法居住和办理权益事务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未领《暂住证》的暂住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