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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二、第九条修改为:“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达成协议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开标、评标和决定中标者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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