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各条中的“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屠宰场(点)”改为“屠宰厂”。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竞标,审查定点条件,并在征求同级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后,颁发定点屠宰证。”
三、第八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所有需要屠宰的生猪必须送交定点屠宰厂屠宰,未经定点屠宰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
肉食加工厂、宾馆、饭店等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