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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删去行政许可后,内容已无存在必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
  二、第六条修改为:“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和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兽医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供应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和冷藏设备;
  (三)有与供应和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设备。”
  三、第七条修改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分别依照《条例》、《细则》和省畜牧行政的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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