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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各条中的“地市”改为“设区的市”。各条中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第五条第一款“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面,增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5%至10%”改为“2.5%至5%”。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3%至10%”改为“1.5%至5%”。“2%至3%”改为“1%至1.5%”。
  三、在第七条第一项前增加“在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
  第七条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外资和国内融资新建道路、大型桥梁和隧道的城市,经省政府批准,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和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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