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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规划”。
  二、第六条修改为:“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区规划进行。”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五、第二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改为“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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