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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请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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