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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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