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企业的综合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专项检查按规定分类进行,可合并的检查合并进行。按照“重在规范,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福利挂钩。
第十九条 逐步试行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对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年度检验时可免予审查,只需在每.年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和加贴年检标识。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到复议机关当场口头提出。
第二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不按程序办案,越权办案,不文明执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完善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签订资任状,定期进行考核;落实错案追究制,办错案的,依据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对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办案程序,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行政赔偿的,依照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立、查、审、结的办案“四权分离制”,推行定费、收费、查费的收费“三分离制”,实行受理、审核、审批的办理证照“三级把关制”。
第二十四条 发挥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教育,促进其发展。支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市场发展促进会、重合同守信用协会的作用,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多收,不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