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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评定制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抓好创建工作,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指导经营者建立进货索票(证)制度,健全完善消费争议处理制度,督促其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兑现向消费者的承诺。推行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加强对市场主办者的监管。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和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帮助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以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为保护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将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广告监管以规范为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未造成后果的一般广告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逐步实现广告监管由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的转变。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企业制度生动听取意见,搞好服务。发挥企业识假辨假的优势,与知名企业联手打假,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十六条 严格案件管辖。下列案件由省工商局直接管辖:
  1、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企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3、省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4、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5、省级以上媒体和出版单位的广告违法案件;
  6、由国家工商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违法违章案件;
  7、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涉嫌的假冒、走私案件;
  8、其他需由省工商局直接管辖的案件。
  上述案件,由省工商局有关执法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依据“三定”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办案职责分工》(湘工商法字〔2002〕192号)文件确定的职能直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发现后,应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可申请交由管辖。未经省工商局批准交由管辖的,不得立案调查6管辖的程序按湘工商法字〔2002〕13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监督网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信息沟通,严格立案登记备查制度,防止多头办案、重复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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