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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二条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发证”的审批登记程序。
  第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和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市、县工商局上报的冠省名企业,能当天审批的当天审批完毕,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申报年检符合要求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第四条 企业申办动产抵押登记,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诚信度高的会展企业申报会展,省工商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会展企业向省工商局提交全年会展规划和拟举办会展目录,经审查后,其举办的单个展览展销会,只需备案。会展企业在当年度内已经审批并提交展览展销会场地产权证明的,在申报展览展销会时,不再提供场地证明。
  第六条 广泛深入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每年定期公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第七条 积极指导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组建企业集团以及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活登记政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可以继续保留,已申办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允许私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
  第九条 认真执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收费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四级投诉、三级处理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市州局设立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县、市、区、局(分局)设立申诉举报中心,工商所设立举报站,大型市场(商场、超市)设立申诉举报点。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严肃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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