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10月9日)
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特制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放宽经营范围,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水利、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项目。
2、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除需经审批的项目单独核定外,其他可按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
3、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
4、除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冠省名外,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企业、资质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冠省名。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名称可冠省名。
5、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基本登记条件为: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2)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
冠市、州、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基本登记条件为: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
6、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与外商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出资额在25%以下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7、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公司,其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据内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