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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秋粮收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玉米和陕南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全省的玉米和陕南的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秋粮收购价格放开以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对农民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明码标价,敞开收购,做到不限收、不拒收。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二、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为了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实现粮食购销经营主体多元化,从现在起,取消我省对申办粮食收购企业的限制性条件。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其他经济成份粮食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资格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一视同仁,简化手续。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标准予以注册登记,允许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以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主体的步伐。
  粮食收购市场和秋粮收购价格放开后,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市场动态,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收购方式,积极参与竞争,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同时,要努力开拓市场,加强粮食营销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巩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发挥好主渠道作用。从事粮食收购的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为售粮农户提供方便的服务,严禁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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