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800公里以上线路、高速公路、旅游客运的营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定期接受车辆技术检测。”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句首增加“经营者按经营资质等级申请客运线路或经营区域。”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修改为:“客运班车必须进入客运站点载客,按批准的线路、班次运行。客运车辆不得随意绕道运行。旅游车辆必须按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确定的线路和停靠点运行。
客运经营者不得扰乱客运站点经营秩序、坑骗旅客、无故拒载旅客、中途变更车辆或将旅客交他人承运,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运。确需变更车辆或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件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十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修改为“危险化学品货物”。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危险品标志灯牌。”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句末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车辆维修经营者必须按车辆维修技术标准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为送修车辆如实填写维修记录卡,对事故车辆应详细记录车辆受损情况。大修和二级维护竣工的车辆出厂,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方可颁发出厂合格证。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和拼装车辆,不得使用伪劣车辆配件,不得承接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在用车辆的改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运输服务是指为道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各项业务,包括客货运输站、货运代办、客运代理、货物联运、物流服务、信息配载、货物包装、货物中转、仓储服务、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场、车辆租赁、商品汽车发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