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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技术监督等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
  二、第四条中的“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修改为:“道路运输业结构的调整。”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专业人员”;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汽车驾驶学校培训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违章记录制度。”
  七、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800公里以上线路、高速公路、旅游、出租客运的营运车辆以及夜行班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其他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从事高速公路客运、跨省、市(州)旅游客运的营运车辆等级必须达到中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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