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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筹备组建一级客(货)运站和一类汽车驾驶学校,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
  (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
  (四)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核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汽车驾驶学校培训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违章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汽车驾驶(含增驾)人员经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自学驾驶经驾驶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领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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