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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政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七)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有利监督,注重实效,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八)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地点前建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在本辖区中心广场或办公大楼前设立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互联网上开设政务公开网站;建立综合性的政务大厅或专业性服务大厅,把所有对外服务的部门或把职能密切相关办同一件事涉及到的几个部门集中在一起办公。各级政府还可从实际出发,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如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等。
  (九)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可采取在部门、单位办公地点建立公开栏,公开部门、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机构设立、处(科、室)负责人姓名、监督部门及电话;建立部门、单位的“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在“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置公开栏、公开手册、办事须知,公开部门、单位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服务承诺、监督措施,等等。有条件的应设立触模式电脑、语音信箱等公开形式,尽可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十)实行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由相关机构提出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凡涉及政务公开的资料,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并按公开的顺序进行存档。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十一)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十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督查机构的作用,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同时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新闻舆论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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