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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2]27号 2002年9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实施范围和重点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行政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二)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重点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经贸、交通、建设、公安、民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计划生育、环保、劳动保障、人事、税务等部门;代表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密切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基层所(队、站)等单位。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
  (四)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2.财政收支公开。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政府采购情况,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以及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情况等;
  3.人事、廉政公开。主要包括行政编制、人事任命、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办事公开,包括:部门、单位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六)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程序,又要公开办事结果;既要公开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政务公开始终在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不断促进政务公开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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