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此项规定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中所规定的申办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和工作时限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下发之前,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材料,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及附送证明材料”中详细列出当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同时报送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在此特别强调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从严掌握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并且严格依照细则所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各个环节的审批工作。
(六)关于承租人、承包人纳税主体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的具体办法尚未下发,目前暂仍按现行办法进行征收管理。
(七)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担保问题
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担保作了补充规定,但未明确税务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具体操作程序。经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有关担保办法,统一规范相关程序。因此,对税务行政复议中有关担保问题作个案处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新《征管法》实施以后,市局已作了相应修改,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新的税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之前,可继续使用。
(八)关于退税抵扣欠税问题
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退税管理办法尚未下发,目前暂按现行制度办理,即可按全部税种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费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