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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鉴于与新细则配套实施的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22个制度办法尚未出台,为做好新旧法及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细则在本市如期贯彻实施,保证新旧细则衔接顺利过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法律责任条款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即对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照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但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轻于旧法的,应按照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二)关于稽查分局、稽查所的执法主体资格等问题
  在总局的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目前稽查分局、稽查所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流程以及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暂时不作调整。市局第一、第二稽查分局继续依照征管法行使各项职权,但全市各局的稽查所从2002年10月15日以后均不得以稽查所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一律以局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各类法律文书一律加盖局章。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考虑到目前调整纳税地点对区县财政的影响,及现行的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难以支持等因素的存在,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四)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1.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实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的审批条件和范围,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尚未下发,目前暂按现行制度办理。即邮寄申报以《邮寄申报申请表》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数据电文申报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协议》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
  2.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纸质报表的报送期限,在总局的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按季度报送。即每年一、四、七、十月份的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各期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凡经北京地税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单位,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减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这两种情形与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文件(国税发[1998]98号)中规定的五种延期缴纳税款应具备的条件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自2002年10月15日起,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严格按实施细则规定的两个“特殊困难”的情形,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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