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现代农业园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2002]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用地管理,现就全省现代农业园区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园区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总量控制。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要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功能分区和控制规模实施用地。园区建成后,园区内农用地总量不得少于园区建设前规划农用地总量;园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园区建设前规划用地总量。
二、园区建设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合理开发利用园区各类土地,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园区建设应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到村、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含省辖市城市规划范围内)调整时,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进行局部调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依法实行农用地流转和征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园区建设用地中的农用地使用权流转。要按市场规则运作,由园区建设单位与园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模租赁、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规定年期内一次性转让等方式约定解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强制推行。各级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通过市场机制,大量吸取境外和社会资金,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在保证农民正常生活来源、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对引进资金开发的高科技农业用地可以办理征用手续,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使用年限到期后如继续用于农业用地,可按国家现行政策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四、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保证园区各类用地依法规范。在园区内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视为农业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签订复垦保证书。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