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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五、开拓生源渠道,扩展培养模式,打开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鼓励民办学校在全国招生,支持民办学校到外省联合招生和设立招生点。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同意,可以和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本科层次的网络教育。要通过改革教育内容和考试方法来提高学历文凭考试和自学考试的通过率,鼓励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颁发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两种证书,对于拿不到国家学历证书的学生,可以由学校颁发写实性的学力证明。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收费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由民办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对民办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必须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违反规定或超出范围、标准的收费,民办学校有权拒绝。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在指定银行建立专户,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后,在保证良性运转的前提下,投资者和举办者可以得到合理回报。
  八、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防止相互推诿、越权、扯皮。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审批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防止新的不合格学校产生。要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规范的教育服务秩序。要发展和培育一批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业务,加强行业自律。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审计结果可以自主向社会公布。
  九、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要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一律由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学院、职业学院、专修(研修)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要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要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民办学校,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十、民办学校要不断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提高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对民办学校实行法人代表、校长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民办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民办学校要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积极引进和培养名师、名校长,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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