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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
 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02]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形成教育竞争机制,发展教育产业,构建终身化学习社会,拉动经济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发挥我省公办教育比较发达的优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依法办学和向教育投资,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扶强,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教育消费市场的竞争。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教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
  二、积极鼓励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大力支持举办民办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文化、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少量民办教育。努力使民办教育在建设教育强省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可以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多种多样的办学形式。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思想、管理经验、师资、教材和资金,建设一批国际化学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企业办学、新办学校可以进行转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的公办学校,经省教育及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吸引社会资金,与社会力量特别是现有的民办学校实行股份制合作办学,使优质教育资源得到有序扩张。
  四、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民办学校在税收和使用土地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师可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居住在外地的民办学校学生寒暑假探亲可以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车、船、机票优待票价。民办学校贫困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毕业生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校产,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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