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复验建筑基线,经确认坐标、标高无误,签发《建设项目放线图》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在进行外装饰前,应将外装饰方案和外装饰材料样品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墙装饰。
第三十七条 凡属20米以上街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由3个或3个以上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至少3个以上方案进行公开比选。
第三十八条 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参选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公开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以得票过半的方案作为中选方案,中选方案还应按照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满足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重要公共建筑的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应同步进行。
第四十条 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
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20%的罚款。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 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 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 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
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下列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