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肖天任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具有泸州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泸州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泸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协调、决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泸州市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