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
泸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肖天任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泸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的“门前三包”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科学管理、权责分明、奖惩逗硬”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即任何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住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于本单位明显位置,在其责任区域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义务,并达到“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标准。
包卫生。负责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乱吐乱倒、乱扔乱弃、乱贴乱挂乱画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及时向城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