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
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3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最大限度减少蔬菜中农药残留污染,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扩大进出口贸易,保护环境和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
(省农业厅 2002年6月)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有毒物质,如果使用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国家对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对剧毒、高毒农药,国家明令严禁用于蔬菜。但近年来在蔬菜生产中滥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隐患,同时也损害了我省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影响了优质高效农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为保证蔬菜生产安全,确保蔬菜产品质量,我省决定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磕磷、久效磷、膦胺、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呋喃丹等剧毒、高毒农药及三氯杀螨醇等高残留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并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主要蔬菜产区禁止销售以上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布局,划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区域,在规定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农药品种。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加大市场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农药经营市场的全面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继续经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经销单位,要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