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肖天任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传输信道、电源、信号、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城市人防音响警报设备使用体系。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优先传递、快速准确,警报装置灵敏可靠。
第五条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并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