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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电信资费备案方案时应当填写《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详见附件),同时应当提供:
  (一)电信业务描述;
  (二)资费调整项目说明;
  (三)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违反定价规定、公平竞争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电信资费方案,省通管局不予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修改资费方案后再向省通管局重新备案。
  备案后的电信业务资费方案,省通管局可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外公布后再行公布。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首次发行IC卡、IP卡、上网卡、储值卡、充值卡和其他各类预付款记账式电信卡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省通管局备案,备案应当标明计费单元、资费标准、收费方法、服务项目等内容。
  电信业务经营者每年三月将本年度电信卡的发行计划及上年度电信卡实际发行量报省管局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行的电信卡数量,应与其提供服务的能力相一致,电信卡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其网络承载能力。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电信服务价格通过通告、公示栏、价目表、资费手册、互联网查询、语音报播、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告之用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标醒目。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用户经常使用的电信服务价格;应当在办理电信业务的营业场所或代办场所放置与该业务相关的电信服务价目表。
  遇有电信资费变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在提供相同的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四)擅自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或在广告中影射、攻击竞争对手,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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