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无线电寻呼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沪通信管[2002]市字134号)
各寻呼业务经营者:
为了加强无线电寻呼业务管理,规范本市无线电寻呼服务价格行为,切实保障寻呼用户和寻呼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上海市无线电寻呼服务价格行为规则》,并印发给你们。
望各寻呼业务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则开展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无线电寻呼服务市场健康、公平、有序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无线电寻呼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无线电寻呼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寻呼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和寻呼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线电寻呼服务市场健康、公开、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印发<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寻呼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代办、代理单位。
第三条 (价格制定)
无线电寻呼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实行事先申报备案制。
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若调整服务费,应在执行日前14天向市通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及行业协会备案:执行日前7天,书面通知各业务和收费的代办、代理单位,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在网用户。
第四条 (服务费收取)
服务费应从用户入网之日起按月收取。在用户自愿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预收不超过1年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