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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本市
 进一步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沪计价费[2002]006号)


各区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切实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对本市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舆论先行,扎实推进,分段实施”的原则进行。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协调;区县计委(物价局)、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协调;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
  本市教育收费公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从现在起到8月底为组织落实阶段,主要为动员布置、学校按要求上报公示内容、学校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从新学期开学到10月底为督促检查阶段,由各级计委(物价)、教育、财政和纠风部门对学校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处各种违规收费情况。
  二、收费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示的范围
  此次实行收费公示的学校主要是: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类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参照执行。其他教育机构今年暂不实行统一公示制度,但应向各级教育、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公示的项目和内容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学生或家长为对象的收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以及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如各级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中、小学代办费和课本费等。此外,学校认为应予公示的其他收费标准和依据也属公示内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公示。
  (三)公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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