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核定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核定医疗
 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沪价费[2002]56号)


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费收费标准
  (一)A3、B4复印纸每张1.00元。
  (二)A4、B5及其他复印纸每张0.50元。
  二、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摄片材料进价加30%的标准计收。
  三、医疗事故尸检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市级医学会鉴定费为每例3500元,区(县)医学会鉴定费为每例2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