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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全省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02年7月底前组织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2002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应对资产的真实性及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确保还款。原有管理中心的调整,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并按“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步骤,积极稳妥地实施。
  (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布局合理的要求,并入新组建的设区市管理中心。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业务办事处,统一定名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事处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八)新设立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管理机构资产应当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设区市管理中心相应专户内;设区市政府和建设(房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新设立的管理中心要优先留用;未留用的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九)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市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十)设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
  (十一)各设区市应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省建设、财政等部门将于11月15日前对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预防和坚决制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做到工作不断、管理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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