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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2]15号 2002年6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各设区市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南昌市可以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30人。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名额,由设区市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职工、单位和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二)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市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应当向设区市政府提请解聘。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四)各设区市应当在2002年6月底之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可以由设区市政府指定房改办或建设部门承担。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各设区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设区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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