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