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西博会场馆等场所;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三)优惠乘坐西湖游船游湖;
(四)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含特殊线路)。
第九条 本市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1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