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其人事、财务、装备等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有关督导工作事项由督导室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本级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应有教育督导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学应参加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
教育督导室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内单列。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处(科)室机构。
三、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制度
(一)坚持督政为重。建立健全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目标责任制度。坚持教育执法检查制度,切实解决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方案,分别对区县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综合督导评价,建立全市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报告。
(二)坚持督学为本。进一步完善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制度。按市、区县督导工作分工,依据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方案进行综合督导评价,积极研究和开展发展性评价,努力构建促进学校发展的新型评价模式。
(三)加强调查研究、专项督导和随访检查。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围绕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专项督导,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加强经常性随访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各种不良倾向。
(四)加强对教育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由市、区县教育督导室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教育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研究和统筹协调安排市、区县教育评价工作。
四、构建教育督导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一)建立市、区县两级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室应当依据教育督导结果编制督导通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对九年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情况实施计算机网上监测。
(二)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卓有成效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教育法律法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