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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具有一定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2年以上,具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经验,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30%;
  (三)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设备状况良好,其中6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4年;
  (五)有必要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成立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资质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其完成的信息工程典型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召开评审会议,根据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核查结果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由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且具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单位,可以破格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具有一定信息系统开发力量,不具备上述资质等级的单位,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临时证书。
  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要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年度检查表》。经年检,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定级。年检合格者由市主管部门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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