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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
 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 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
           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18日 深信委办通[20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行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促进信息系统开发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人员素质与构成、建设经验与业绩、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我市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承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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