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信息工程专业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
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拟承接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登记。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深圳进行工商登记;
(二)单位从事信息工程开发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大型信息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开发经验;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信息技术职称的专职监理技术人员;
(五)在深圳具有固定工作场地和必备的设施;
(六)单位已制定信息工程监理章程;
(七)注册资金或资产达到一百万人民币元以上。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被监理项目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必要的监理手段。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证明;
(三)工商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简历、身份证);
(五)监理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承担以下工作:
开发阶段:
(一)审核工程预算;
(二)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