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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三)性能价格比最优。
  第二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举行招标。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举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草签信息工程建设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编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备案。
  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同中标人正式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可在单价不变的原则下,适当增减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正式合同签定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招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第一名候选中标人升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由第二名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和两名候选中标人全都拒绝签定合同的,重新举行招标。
  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支付双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的专项工作(如布线、机房等)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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